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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技术需要通过技术秘密方式进行保护?
时间:2021-8-24 15:52:36 | 编辑:东莞市神州众达专利商标事务所 | 浏览量:
技术秘密主要是指凭借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工业化生产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而且这些技术信息尚未获得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发明人往往会通过申请专利对自己的新技术进行保护,但是对于那些可能不适合通过专利进行保护的技术该如何保护呢?其实,发明人还可以通过技术秘密方式对其进行保护。那么,哪些技术需要通过技术秘密方式进行保护呢?
需要通过技术秘密方式进行保护的技术有:一、纯粹参数、尺寸的创新技术;二、设计方法方式;三、无法或者很难进行侵权认定的技术;四、其他无法获得专利权保护或者通过专利权无法实现保护目的的技术。
一般来说,通过技术秘密方式进行保护可能有些复杂,并且存在很高的风险。这是因为技术秘密主要靠权利人主动、自觉采取强有力的保密措施,确保保护对象处于秘密状态。技术秘密的保护必须是万无一失的,一旦被公开或被泄露,技术秘密的事实专有权就可能丧失殆尽,并且是无可挽回的。但如果技术所有人能够采取积极的主动的保护措施,也可以为后续采取法律手段提供一些帮助。技术秘密有以下几种保护措施:
一、预防性保护
技术方案形成以后,在实施之前,要充分考虑方法或产品进入市场后他人最可能采用的一些解密行为,尤其是对反向工程的预防,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措施。另外,可以通过采取下列几种合理的保密措施来避免泄密:(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等。
二、保密条款
技术秘密实现其价值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进行技术使用许可。从理论上讲,技术秘密每经一次许可,失密的风险就会加大,所以在签订的许可合同中必须要加入保密条款这一重要部分。保密条款应当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措施、失密责任等。保密的内容通常是指技术秘密的核心内容和资料;保密范围一般是在受让方所在的地区或国家范围内;在保密期限上,许可方也可以约定受让方合同期满后仍有保密义务;受让方的保密措施概括而言,分为两个方面:积极保密行为和禁止泄密行为。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是非常必要的,无论是许可方还是受让方的原因泄密,都必然会给相对方造成巨大损失。对于故意泄密的,还应当约定惩罚性赔偿。广义的保密条款还包括权利人单位与职员劳动合同中的保密约定和单位制定的保密规定。
三、升级式保护
对技术进行更新改进,使之不断升级,既能适应市场的要求,也不失为技术秘密保护的良策,这样可以使窃密者望尘莫及。对于投入市场后发现有可能已被侵权、有失密风险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应当果断选择申请专利,以防被他人抢先申请而使自己陷于被动。
四、其他保护形式
其他保护形式包括将技术秘密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相结合的保护,以及与有实力的公司进行合作保护等。
发明人对于自己的新技术是选择技术秘密或是专利保护取决于各种因素,发明人可以综合考虑后作出自己的选择。如果某种技术他人很难发现,作为技术秘密保护会带来更多的利益,比如美国“可口可乐”配方的保密,至今已有100多年,其每天销售额高达数亿美元,这是商业秘密保护最成功的例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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